男子遛狗时殴打邻居,两兄弟被判缓刑张某在遛狗时不拴狗绳,与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的邻居张兵发生冲突。张某踢了张兵一脚,打了他的头,还叫狗攻击。张兵报警后,张甲和弟弟张乙将其追至家中并殴打了十多分钟,导致张兵右手第五掌骨骨折,引发不少争议。他被诊断为二级轻伤,住院16天后出院。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,张甲、张乙的行为属于养狗问题。 2024年12月13日20时40分左右,张某在自家门前的拖拉机道上遛狗时,与路过的张兵发生冲突。然后詹g甲、张乙走到张兵家门口,对张兵拳打脚踢。张乙又用木棍殴打张兵,致张兵受伤。经鉴定,张兵的人身伤害级别为两人的轻伤级别。张兵受伤后前往姚安县人民医院救治,被诊断为:右手第五掌骨骨折;反对脸部;头部和胸部对立;以及双膝擦伤。他住院16天后出院。案发后,姚安县公安局对张兵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。 2010年4月19日,张毅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甲、张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造成一人轻伤。在第二度。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,且共同犯罪,必须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甲、张乙提起公诉。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张甲、张乙虽无自首情节,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属于认罪态度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张某、张某乙自愿确认并接受处罚,并签署认罪书,依法从轻处罚。本案中,被告人张甲与张乙遛狗时发生争执后,与被告人张乙殴打张乙,造成张乙身体伤害。作为侵权行为,张甲、张乙应对张乙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民事责任。法律。张兵造成自身伤害虽有过错,但过错较轻,不应减轻两被告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:张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两个月;张乙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;张甲、张乙连带赔偿所附民事诉讼原告张兵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13000余元。文章涉及各方姓名均为化名。